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1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松**乐业镇庆丰村。
被执行人:大庆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肇州镇南城华府小区西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额为355088.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车管所、工商登记等部门确认被执行人大庆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1民初170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龙
审判员 刘德峰
审判员 李凤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