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6民初241号
原告: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96807610T。
法定代表人:梁占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文化委木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5786756029。
法定代表人:何庆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