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234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5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0月11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任凡立,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东北区乐业镇庆丰村。
法定代表人:梁占仁。
本院依据(2019)黑0104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任凡立、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983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04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关博文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