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15786746501,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任树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9696807610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达市金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836,363.16.元。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外投资、工商登记、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波限制高消费,并将执行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宝徐
审判员  常 利
审判员  魏晓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