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申6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12026807B(1-1)。
法定代表人:方军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文,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街镇小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5909669042。
法定代表人:王中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沧州聚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婧红
审判员 石春玲
审判员 王培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万玉
书记员郭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