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黑01执监275号
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
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哈中法执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64号民事裁定),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开办单位原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原省煤管局)虚假注册,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你公司、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无偿接受原省煤管局机关财产为由,裁定:一、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占用原省煤管局机关资产的数额内,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异议请求。你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诉,认为本院64号民事裁定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本院经审查,答复如下:
一、本院认定原省煤管局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出资不到位有相关的事实依据。根据原省煤管局《关于成立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的请示》(黑煤干发[1991]79号)、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省煤管局五个建设工程处划归省煤矿建设公司管理的批复》(黑体改发〔1991〕60号)、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建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注册资金1587万元,由原省煤管局拨给,其中固定资金1535万元,流动资金52万元,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下设依兰煤矿建设工程处、鸡东煤矿建设工程处等五个工程处。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原省煤管局拨给上述注册资金时未进行评估审计,也未进行财产分立登记;依兰煤矿未组建过依兰煤矿建设工程处,只有一个选煤厂筹建处,且财产从未划归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你公司相关人员亦证实,原省煤管局出资设立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时,存在出资不到位情形。故本院认定原省煤管局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出资不到位有相关的事实依据。
二、本院64号民事裁定,裁定你公司在占用原省煤管局机关资产的数额内,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曾于1997年11月函复你公司(黑国资函字[1997]第16号),因你公司成立时利用原省煤管局机关的办公生活设施成立且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鉴于清产核资已经结束,根据债权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你公司应按实际占用原省煤管局机关资产的数额承担原省煤管局的债务。本案中,因黑龙江省煤矿建设公司的开办单位原省煤管局被撤销,政府相关文件确认你公司实际占用了部分原省煤管局机关资产,本院据此认定你公司在占用原省煤管局机关资产的数额内,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