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5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
法定代表人:方军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5)黑监民再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为新阳公司配合***办理退休手续,该项调解内容可以证实***未与新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新阳公司在调解时认可该事实。原判决认为(2015)黑监民再字第37号案件系拖欠工程款纠纷并非劳动争议案件,不能证实新阳公司与***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无论该案案由系何种纠纷,均不能否定该案认定的事实。同时,若***在1993年就调离新阳公司,新阳公司应有***的签字认可,而新阳公司并未提供上述材料,故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调解或和解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依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目的,往往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予以承认。诉讼调解与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是以达成协议为目的而作出的妥协和让步,与诉讼对抗过程中对事实的承认存在本质不同,不能作为其他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虽然***申请主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黑监民再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新阳建筑公司配合***办理退休手续”,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该案为拖欠工程款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不能依此认定新阳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民终1688号生效民事判决可以认定,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承包宏达轴承公司厂房工程项目,系挂靠新阳建筑公司,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由宏大轴承公司直接向***给付工程款、劳保统筹费。***并非在新阳建筑公司的管理之下完成相应的劳动任务、获取劳动报酬。同时,二审法院调取的***在哈尔滨市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存档的档案显示,***于1996年2月12日与哈尔滨市靖宇橡胶厂解除劳动关系后,至其退休均未有***在新阳建筑公司实际劳动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及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记载。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丹华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陆峣
书记员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