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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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5127号
原告:柳崇勇,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甫春,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384441854。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
被告: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472581659X。
法定代表人:罗斌。
原告柳崇勇与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柳崇勇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柳崇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柳崇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柳崇勇负担。
审判员王洋洋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屈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