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222号
原告:***,女,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范敬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恋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段俊生
书 记 员 秦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