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大连极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3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极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建业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泉,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婷,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6号。
负责人:郭洪桥,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六层612、613、615室。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
再审申请人大连极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天科技发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3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极天科技发展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主要理由是:一、原审认定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支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15年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二、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形成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证据链,用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原审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极天科技发展公司所提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质证意见及上诉理由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意见均进行了审理,裁判理由原一、二审判决已做详细阐述。其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极天科技发展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极天科技发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极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鹿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