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1952号
原告: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5层546-8。
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六层612、613、615室。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映西,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语世纪公司)与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华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乐语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联通华盛公司支付乐语世纪公司价保、返利共计6569810.91元;2.判令联通华盛公司支付上述两项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845434.29元(以6569810.91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3.本案诉讼费由联通华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自2012年2月建立合作关系,签署《终端经销协议》,协议约定:联通华盛公司授权乐语世纪公司为联通华盛公司所代理的品牌移动电话、无线数据产品及配件的非独家特约经销商,联通华盛公司出售所代理产品给乐语世纪公司,供乐语世纪公司在双方约定区域内销售,联通华盛公司根据乐语世纪公司完成销售计划的情况支付销售奖励。此外,联通华盛公司根据其价保政策向乐语世纪公司支付相关价保。双方自合作以来,共产生价保及返利金额为145158261.93元,联通华盛公司已兑付价保、返利金额合计为138588450.02,还差6569810.91元尚未兑付。乐语世纪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联通华盛公司针对乐语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称,根据诉的同一性,其不认可乐语世纪公司在一个诉讼中针对四份合同主张权利,应当分别根据每份合同单独提起诉讼。
经询问,乐语世纪公司主张其提起本案之诉所依据的合同系双方自2012年至2020年期间签订的四份《终端经销协议》,并认为双方交易是连续的,四份合同无法拆分,坚持在一个案件中主张。
本院认为,乐语世纪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其本案诉请并非具体而明确的诉讼请求,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经法院释明后,乐语世纪公司坚持其诉讼请求,故乐语世纪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乐语世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支延杰
书 记 员  王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