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606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垣县。
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六层612、613、615室。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
原告***与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姚尚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