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号码
340621197406251235,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火路10号。
被告:南京浦易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