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忠信公共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3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宝君,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司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星街317号。
负责人:常铁森,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忠信公共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乡政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淑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泽,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魏宝君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管理局)、哈尔滨忠信公共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4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宝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