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保696号
申请保全人: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根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保全人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东岭南街支行22050131400009888888账户,(实际冻结5483776.5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