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6590号
原告: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现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南道3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第三人:天津市市政合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生活区南端。
法定代表人:杨玉淮。
原告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天津市市政合顺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美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