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33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振军,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系***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燕,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系邢振军的姐姐)。
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阎凤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芮,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3号楼北塔8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芮,男,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14号301-6室。
法定代表人:邓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龙,男,该公司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义,男,该公司总监代表。
被告: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神山37号楼。
法定代表人:耿豪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兵,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堂,男,天津信联天铁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北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齐治阳
人民陪审员  李梦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马蔚奇
书 记 员  李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