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执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根升。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
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72739.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增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