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1118号
申请人: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401203300M。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琳,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诏安西溪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梅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2XR9P79N。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4409H。
法定代表人:李建雄,职务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霜,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诏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县财政局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15674097X4。
法定代表人:林建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诏安西溪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查封三名被申请人价值2420025.2元的财产。申请人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查询诏安西溪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诏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420025.2元的财产并进行诉讼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诏安西溪生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漳州芗城支行的银行账号1610********、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银行账号3510********及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诏安县支行会计结算部的银行账号3505********、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的银行账号3610********及诏安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的银行账号3510********的银行存款合计2420025.2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以上保全措施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溢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