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执异3号
案外人: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洗马路3号。
法定代表人:瞿亚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良,
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南侧大唐家园小区9#楼西单元1506室。
法定代表人:万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中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移保,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庆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溪城建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云溪城建设称,2017年8月30日,其与和庆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18年2月11日,其向和庆源公司账户汇入用于转付21个村组的相关施工村民结算的农民工工资。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上述款项中的280万元,该财产应为案外人所有,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冻结,将该款项归还案外人。
尚艺公司辩称,云溪城建投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资格;该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云溪城建投的申请。
本院查明,尚艺公司与和庆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一、和庆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尚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9日之前的利息共计672000元;2018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和庆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尚艺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17620元(尚艺公司已预交),由和庆源公司支付给尚艺公司。
因和庆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尚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9)湘06执428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和庆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据此冻结了和庆源公司在岳阳农商银行云溪支行账户82×××67(以下简称9467)内的存款280万元,该款现已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
另查明,2018年2月11日,云溪城建投向和庆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账号为18×××99(以下简称1699)]账户分别汇入的2715700元、502000元。云溪城建投对该款主张所有权。本院未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的是和庆源公司9467账户内的280万元资金,而云溪城建投主张所有权的系其向和庆源公司1699账户汇入的资金,本院未从该账户扣划资金,其主张所有权的标的并非本案执行标的,该申请不符合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朝阳
审判员 胡中岳
审判员 付 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