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执复59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洗马路3号。
法定代表人:瞿亚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环,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云中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移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奇,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南侧大唐家园小区9#楼西单元1506室。
法定代表人:万莉。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庆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湘06执异3号执行裁定。案外人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溪区城建投)与被执行人和庆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尚艺公司与和庆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一、和庆源公司于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尚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9日之前的利息共计672000元;2018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和庆源公司于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向尚艺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17620元(尚艺公司已预交),由和庆源公司支付给尚艺公司。
因和庆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尚艺公司向岳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22日,岳阳中院作出(2019)湘06执428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和庆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等值财产。岳阳中院据此冻结了和庆源公司在岳阳农商银行云溪支行账户82×××67(以下简称9467账户)内的存款280万元,该款现已扣划至岳阳中院。
另查明,2018年2月11日,云溪区城建投向和庆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账号为18×××99(以下简称1699)账户分别汇入2715700元、502000元。云溪区城建投对该款主张所有权。岳阳中院未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云溪区城建投提出执行异议称:2017年8月30日,其与和庆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18年2月11日,其向和庆源公司账户汇入用于转付21个村组的相关施工村民结算的农民工工资。岳阳中院在执行中,冻结了上述款项中的280万元,该资金应为云溪区城建投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中止执行,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将款项归还云溪区城建投。
尚艺公司答辩称:云溪区城建投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有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该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云溪区城建投的异议。
岳阳中院审查认为,执行过程中,该院扣划的是和庆源公司9467账户内的280万元资金,而云溪区城建投主张所有权的资金系其向和庆源公司1699账户汇入的资金,该院未从该账户扣划资金,其主张所有权的标的并非本案执行标的,其申请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岳阳中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湘06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云溪区城建投的异议申请。
云溪区城建投与和庆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违反了仲裁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作出处理就直接作出裁决;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无端终止鉴定程序;裁决采信了伪造的证据,认定和庆源公司欠尚艺公司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与事实不符。2、和庆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账号1699账户内的资金为云溪区城建投通过和庆源公司账户转付给21个村组的相关施工村民结算的农民工工资,系云溪区城建投的资金,不是被执行人和庆源公司的资金。故请求撤销岳阳中院(2020)湘06执异3号执行裁定,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冻,不予执行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和庆源公司与案外人云溪区城建投如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即阜阳仲裁委员会(2018)阜仲字第217号裁决应当不予执行,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岳阳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不能直接在此次复议程序中提出。云溪区城建投主张所有权的标的并非本案执行标的,岳阳中院以不符合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云溪区城建投的异议并无不当。云溪区城建投与和庆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阳市云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执异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小辉
审 判 员  方湘平
审 判 员  周康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宇丹
代理书记员  尹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