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

6757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6757号
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岳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8351Q。
法定代表人:杨宪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健,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浦镇紫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053942J。
法定代表人:支伟其。
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凡青
书 记 员  汤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