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异14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南墅街**。
法定代表人:叶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紫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支其伟,该公司董事长。
在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钢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钢峰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钢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山法院)将其于2019年4月23日收取钢峰公司1600万元中的1500万元,如钢峰公司在贵院有被执行案件的,则请贵院用该款项偿还执行债务,如偿还执行债务后有多余的,则退还钢峰公司,并就其余100万元,出具相关案件执行终结裁定书。事实与理由:昆山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钢峰公司的系列案件中,于2018年1月23日裁定,对钢峰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进行公开拍卖。昆山彼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公司)交纳1500万元保证金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得上述在建工程。但是,彼岸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交付剩余成交价款。2018年2月22日,昆山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不予退还彼岸公司交纳的1500万元保证金。彼岸公司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执异71号执行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苏05执复13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彼岸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2018年1月26日、4月26日,昆山法院用不予退还的1500万元保证金,向钢峰公司债权人昆山立诚建设有限公司分别支付执行款1000万元和3471182元,合计13471182元。此外,昆山法院还用该款项为钢峰公司清缴了税款。综上,昆山法院已将不予退还的1500万元保证金全部用于冲抵钢峰公司的债务。
此后,昆山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5日两次公开拍卖上述在建工程,但结果均流拍。流拍后,昆山法院又于2019年4月,公开变卖该在建工程。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也就是网络司法变卖之前,钢峰公司与所有执行申请人(全部债权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对偿债金额、还款方式等进行了重新确认。基于此,所有执行申请人均书面申请中止执行,并同时申请撤销司法变卖。但昆山法院收取执行和解协议后,拒绝为和解协议制作和解笔录,也未裁定中止执行,致使钢峰公司无法完成法定执行和解程序。2019年4月23日,昆山法院在迫使钢峰公司向其支付1600万元款项后,才撤销了网络司法变卖。2019年6月,钢峰公司要求退还上述1600万元中的1500万元或用该款清偿和解协议项下债务,但昆山法院均予以拒绝。
2019年12月3日,钢峰公司向昆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1500万元,全部用于冲抵钢峰公司债务。昆山法院经审理,以钢峰公司上述主张于法无据为由,于2020年2月19日裁定驳回钢峰公司执行异议。钢峰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裁定,确认昆山法院之前将1500万元保证金冲抵钢峰公司债务的事实,并认为该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此同时,还告知钢峰公司关于退还2019年4月23日交纳的1500万元并就另外100万元出具终结裁定书的请求,应当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2条、第6条之规定,请求贵院支持异议人异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钢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山法院作出的(2014)昆千民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钢峰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本院决定合并处置。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昆执字第6958号一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委托苏州市中冠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钢峰公司开发的位于昆山市××镇××路南侧昆山峰汇国际广场在建工程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书,上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1927.92万元[详见中冠评字第(2015)F××4号]。2015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以清偿债务。买受人彼岸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委托网拍授权委托书报名参加拍卖,由买受人委托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拍卖,竞拍号为Q7944,2018年1月22上午10时00分00秒至2018年1月23日上午10时39分40秒经多轮竞拍,最终买受人彼岸公司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62000000元竞得上述财产。后彼岸公司未能按照拍卖公告支付拍卖尾款。
2018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4)昆执字第6958号之二裁定书,裁定: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钢峰公司开发的位于昆山市××镇路南侧昆山峰汇国际广场在建工程房地产。二、买受人彼岸公司所缴纳的保证金1500万元不予退还。买受人彼岸公司收到该裁定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8)苏0583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执字第6958号之二裁定第二项:“买受人彼岸公司所缴纳的保证金1500万元不予退还”。二、驳回昆山彼岸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1500万元的异议请求。后彼岸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买受人彼岸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而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苏05执复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执异71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彼岸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5日两次拍卖上述案涉在建工程,均流拍;2019年4月法院再行变卖,也以流拍告终流拍。后被执行人钢峰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相关案件执行。
后钢峰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不予退还昆山彼岸置业有限公司参与司法竞拍之1500万元保证金全部用于冲抵钢峰公司债务。本院作出(2019)苏0583执异19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钢峰公司异议请求。钢峰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复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执复47号裁定。苏州市中级法院审查查明,彼岸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保证金2018年1月24日入执行法院执行款账户,2018年1月29日支付立诚公司1000万元,2018年2月12日支付侯少鹏10万元,同日支付上海瑜建建材有限公司10万元,2018年4月16日支付朱正红3471182元,2018年8月3日支付待结算财政款项1328818元,至此,保证金1500万元全部支取完毕。2019年4月23日执行法院收到唐卫缴纳16000000元,2019年4月23日收到唐卫缴纳500000元,2019年4月30日支付陈晓婷500000元,2019年09月23日支付陈晓婷1000000元。该款项系案外人唐卫代钢峰公司支付至本院的款项。
(2020)苏05执复47号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据该案复议查明的新事实,针对案涉1500万元保证金,执行法院据此已经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2月12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8月3日分多次支取,用于清偿钢峰公司有关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执行法院款项发放的行为与钢峰公司异议请求的内容一致,钢峰公司提起的异议请求内容已无事实基础。遂裁定“驳回钢峰公司的执行复议请求,维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执异194号执行裁定。”
另查明,钢峰公司在本院还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能执行完毕,据钢峰公司自行陈述,未能履行完毕的债务在2000万-3000万元。部分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
本院认为,关于彼岸公司交纳的1500万元保证金是否退还问题。本院曾作出(2014)昆执字第6958号之二裁定书裁定重新拍卖和不予退还。后彼岸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18)苏0583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该不予退还的裁定内容,驳回彼岸公司要求退还的异议请求。彼岸公司提出复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执复13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遂撤销了本院(2018)苏0583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彼岸公司异议申请。至此,经过本院裁定不予退还以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认为悔拍不予退还保证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不予退还彼岸公司1500万元保证金已无争议。本案需要审查的是目前尚存在本院的1500万元是应当用于偿还钢峰公司的债务,还是进行罚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从该条规定来看,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条还规定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具体用途,其用途是用于弥补拍卖损失、拍卖差价和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无论是弥补拍卖损失、拍卖差价还是冲抵被执行人债务,均是将该保证金纳入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用于解决债务问题。从立法上来看,不予退还保证金不同于行政罚款和司法罚没。执行部门将1500万元保证金发放用于偿付钢峰公司的债务。在执行部门发放该1500万元保证金后,又通知钢峰公司将1500万元交回执行部门。后涉案不动产经过多次拍卖和变卖,最终流拍。现钢峰公司要求将后续交回的1500万元用于偿还其债务,如有剩余要求退回,该要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即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偿债,多余部分退还被执行人。综前所述,若目前尚存在法院的1500万元认定为补足此前已经发放的1500万元保证金,则该1500万元用于偿还钢峰公司债务,多余部分退还钢峰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若认定此前彼岸公司的保证金已经用于还债,此后2019年4月23日第三方代钢峰公司支付的1500万元,钢峰公司要求用于还债,同样于法有据。故本院对钢峰公司要求将2019年4月23日交纳的1500万元用于还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钢峰公司要求执行部门就2019年4月23日支付的100万元出具执行文书,该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4月23日本院收到的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方代付)1500万元,该款项用于偿还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债务,如偿还执行债务后有剩余,退还昆山市钢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 琰
审判员 张 若
审判员 欧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