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1790号
再审申请人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美电子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4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丽华
审判员 杜三军
审判员 刘海平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