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3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紫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支伟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549号。
再审申请人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且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晓明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