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4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3789053942J,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紫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支伟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2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20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沈维佳
审判员  曾雪蓉
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