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3769号
原告:上海跟启建材经营部,注册号310114002249392,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黄跟启,该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053942J,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跟启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昆山市立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跟启建材经营部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跟启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受理费24612元,减半收取1230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7306元,由原告上海跟启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