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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292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路**御城8号楼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543866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