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292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路**御城8号楼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543866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