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922号
申请人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路**御城8号楼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红星家园***34号。
负责人高秀娟,经理。
申请人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166元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单号码为021937141700040200010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山***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银行存款38016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