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民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勤奋街工行宿舍1号楼1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益联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上诉人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以案外人***已退还涉案购房款25000元,***不再向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山东**消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依 静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艳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