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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民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勤奋街工行宿舍1号楼1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益联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上诉人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以案外人***已退还涉案购房款25000元,***不再向山东**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山东**消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依      静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艳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