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香港城**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05031480L(4-4)。
法定代表人:朱邦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弄**号**层**室用代码91310107783141263C。
法定代表人:吴小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702执18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