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02民初246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余训。
被申请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吴小三。
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皖1702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400万元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山东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百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 俊
审 判 员 张佳佳
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