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执27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14,411.07元及执行费11,544.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5,955.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奚国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