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02执1557-2号
申请执行人:***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黄屯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853072-9。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组织机构代码78314126-3。
法定代表人:吴小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44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