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3民初3296号
原告:***,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18号318室(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38弄1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小三。
被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芳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陆亚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