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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680号
原告:上海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依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吴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佳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