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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6921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57号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栩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