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6921号之一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57号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