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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731号 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14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57号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额履行了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减半收取计592.50元,由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