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731号
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14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古松路57号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额履行了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减半收取计592.50元,由原告上海松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