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华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6民初191号
原告:郑州华聚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街区金屏路南段3号。
法定代表人:向付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街区金屏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魏芬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炳灿(实习),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艺枝
审 判 员  周锐锋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