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鲁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鲁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和县桥头镇小山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1179号
原告:江西鲁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青原区豪德中心花园A区19栋1-601室。
法定代表人:郑静。
被告:泰和县桥头镇小山村委会,住所地:泰和县桥头镇小山村。
法定代表人:杜发忠,村主任。
第三人:泰和县桥头镇小山村禾坑组
负责人:温昌森,组长。
原告江西鲁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和县桥头镇小山村委会、第三人泰和县桥头镇小山村禾坑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以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人栏既无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未加盖公司公章,明显主体资格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鲁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元,退还原告江西鲁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先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一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