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路桥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322执保168号
申请人: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关圣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路桥分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路桥分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立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聂俊
代理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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