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路桥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22民初1296号
原告: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关圣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31号安徽路桥工程处。
负责人:***。
被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路桥分公司、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国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媛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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