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202号
原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钻井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URBQ0R。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宏正,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群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芦范社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66M80。
法定代表人:祝继群。
原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钻井分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群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钻井分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钻井分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钻井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16元,减半收取27458元,由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钻井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