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民初987号
原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冻结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131号。
负责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宸,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1号百鸣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韩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冻结分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煤特殊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冻结分公司与**均不服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皖淮劳人仲案字(2021)589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引发本案与本院(2022)皖0604民初984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皖0604民初98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韩秀华
审 判 员 周月明
人民陪审员 周文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珍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