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023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四军与被告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饶四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四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饶四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4.50元,由原告***、饶四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丽芳审判员张笛瑶人民陪审员石妍
代理书记员***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