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342号
原告: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燕塘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69099708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1061874N。
原告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齐云山油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336元,原告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