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民终2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9月16日生,住赣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区*****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6)赣072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赣州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莉
审判员*军
审判员傅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童子风
代理书记员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