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2民初1373号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村东。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北来村华康路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候岳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