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磁行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队队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作(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