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磁行执字第68号
申请执行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队队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鼎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作(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冀邯磁)安监管罚字(2013)第(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